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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法学院党委工作制度

 作者:法学院 编辑:王彬彬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09-18


(2020年9月16日修订

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书记要当好班长,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

二、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至二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半年上一至二次党课。党小组(含不设小组的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小组(或支部)的生活会外,每半年参加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以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年终总结和党员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优秀党员进行表扬;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置;对违纪党员进行处理。

四、党员管理监督制度。党委应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员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党员言行,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党委应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做好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等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本人办理、携带,本人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传递。

七、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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