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卷批改纪律
1.每门课程考试完毕后试卷须即时整理密封;由教学秘书负责通知课程所在专业系组织评阅工作,同时将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送至相应评卷地点。
2.课评卷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每门课程要有3人或3人以上集中流水作业阅卷,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试卷带离阅卷现场;所有的评卷工作应在教研室主任统一安排下有序进行。
3.教师要按规定承担阅卷任务,并认真、细致、公正地批阅试卷,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批误判及私自为学生更改分数的,要严格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试卷批改具体要求
1.阅卷用红笔批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在错误的地方打“X”号,严禁使用斜杠表示;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观题,在每一道小题的右边写明扣几分,左边不再写正分,在题首得分栏写清本大题所得总分即可。计算题和分步骤给分的简答题、论述题等在错误的步骤处打“X”号。考核方式如是论文形式,教师需对论文认真批阅,写出批阅意见,并附评分依据。
3.评卷人员只能对自己负责的试题部分进行评判。每道试题评判后应当在得分栏中填写该题的得分,并在评卷人一栏签上本人的全名。评卷中如发现误评或其他原因需更改原得分时,应在更改处签名。每份试卷更改的地方不得超过三处。
4.所有试题评判完毕后,应当进行复查,确定无误后方可合计总分。合计总分务必做到细致、认真、准确。卷面成绩经复核人复核确定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签名更改。
法学院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