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习实训基地是承担学生实践教育任务、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主要场所;是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的重要平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更是促进我院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建立的重要渠道。为了规范我院本科生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二条坚持校内、校外同步发展,完善、巩固校内实训基地,发展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条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提高基地共建单位与我院合作的积极性。我院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我院可凭自身的科研和师资力量为基地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培训。
第四条坚持实践、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三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第五条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点”即重点建设几个高质量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我院法学和行政管理两个专业的校级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条坚持共建共管原则。实习实训基地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共同建设,日常工作由基地与学院协商确定负责单位。
第三章 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
第七条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行政、律所或企、事业单位,有适合开展我院专业实践教学的工作内容及适度的规模,并有与我院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2.具有先进的教学手段、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式,有组织科教研活动的能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业工作人员队伍;
3.单位领导有远见,重视革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教育,愿为学生提供充分指导,同时希望本单位得到学院和专家的指导;
4.有稳定的实习场所,能为实习生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
5.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 建设类型
第八条学院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建设和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建设法学、行政管理专业实习实训基地,也可统筹建立综合实习实训基地。
第五章 建设要求和内容
第九条法学校内实训基地应着重建设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知识产权实验室、诉调对接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流程实训中心,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立法机关、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建设;行政管理管理学应依托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社区及经济发展试验区等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可采取我院单独建设或与一个或多个单位共建的形式。
第十一条对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单位的选择,应避免与其它单位过多重复。
第十二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中对共建单位条件的规定。具体申建流程如下:学院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组织编写“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合作协议书草案”,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会同学院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意见;将评审意见连同合作协议书草案一并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成立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获批成立后,由学院院长代表学校与基地单位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我院和基地单位各留存一份,学校教务处备案一份),悬挂“许昌学院法学院实习实训(或实践教学教育)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建设内容:真实的工作环境、真实的工作压力、真实的项目案例等实训体系构建;学科或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教学设备购置与教学场所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实践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评审验收和成果出版;各项硬件与软件的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
第十四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六章 学院主要职能
第十五条在学校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协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基地管理的协调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并完善基地管理制度,搞好管理与服务,确保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
2.根据学校办学状况,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实习实训基地的布点与建设。
3.组织考察、立项的申报工作,接受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
4.组织、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基地主要职能
第十六条基地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校内实训基地由学院负责成立专门的及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由我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的师资队伍,保证师资力量满足实践基地的教学需求;
2.制定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和管理细则,要求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
3.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校内实训基地对校内开放;
4.负责学生实习相关管理细则的制定与落实;
5.结合专业和社会实际配合学校制定的实习计划;
6.协调共建单位内部各部门与学院的联络工作;
7.校内实训基地要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向学院及时报告基地实习内容及规模;
8.校内实训基地要根据学院要求,负责学生实训任务的落实工作;
9.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负责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推荐选聘工作;
10.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助实习带队教师做好实习生纪律、安全等教育工作;
11.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负责教师及学生的住宿及就餐安排工作;
1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负责实习生安全保障、流行病的预防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原则: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绩效考评、奖惩分明。
第十八条使用范围:电子资源制作费、图书资料费、成果咨询鉴定费、成果发表版面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耗材费、印刷打印费、指导费(不超过总经费20%)、通讯费(不超过总经费5%),各项费用不得超过财务部门管理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严禁与实践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预算使用资金,及时结算,不得超支使用;项目资金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效率要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设备购置和经费使用遵守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处、财务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