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院本科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基于学校的转型发展战略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了规范实践教学秩序,科学、严密地组织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许昌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第二条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涵盖实践课程、实验、实训、见习、观摩、毕业实习和法苑讲坛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的任务。紧密结合法学院的专业特色,对学生专业实验、实训、见习和实习的基本训练,掌握专业实践活动的主要过程、基本方法和专业技能,加强专业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的联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建设。要根据院系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方案,制定、落实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确保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五条实践教学管理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硬件与软件相配套,管理与规划相一致,坚持全面统筹发展。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六条实践教学管理在法学院院长领导下,由主管教学的法学院副院长统一负责,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分工协作,逐级实施。
第七条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实施由实践教学教研室会同系主任、指导教师、辅导员共同完成。
第八条副院长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负责实践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
2.审核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并报院长审批。
3.指导、监督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4.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5.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的工作;负责完善、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巩固、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6.为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保障。
7.负责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保证实验实训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
8.负责召集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讨论及实践教学改革课题立项工作。
9.牵头实施对实践教学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实践教学教研室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分别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实践教学环节。
2.会同各系主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制订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大纲。
3.会同各系主任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大纲,制订各专业的实施细则。
4.会同各系主任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际条件,制定各实践环节的工作细则。
5.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具体教学任务。会同各系主任具体监督各执行环节的具体实施。
6.及时做好实践教学的成绩登录工作。
7.做好实践教学的资料搜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十条指导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根据院里的教学工作安排,按时、认真、负责、全面、深入地开展实践教学工作。
2.保质保量地完成实践教学工作。
3.具体解答、指导学生在实践教学中遇到的各种理论与技能问题。
4.及时提交实践教学各项资料。
5.负责对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表现进行考核,并给出具体成绩。
第十一条辅导员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负责实践教学环节的学生人员组织工作。
2.负责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的纪律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1.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2.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纲领性文件,应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制定,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宝院长审批。
3.编写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实训指导书,须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和实践教研室共同研讨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4.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按专业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配备指导教师。
5.由实践教学教研室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提出实验、实训授课计划或实习计划,须经院审批。
6.院统一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7.学生离校实习前,需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做好前期技术准备工作。
8.进入实践教学环节,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学生根据技能训练情况填写实验、实训、见习和实习报告。
第十四条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1.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实践教学大纲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
3.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4.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牵头,认真组织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牵头,定期召开与实践教学有关的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6.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指导教师、实践教研室、系主任和主管教学副院长共商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对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1.实践课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
2.实践课开课前,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测设备和有关用品是否完备和处于良好状态。
3.实践课开课后,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考核。
4.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上课学生的管理,对不遵守实践课各项要求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上课。
5.实践教学结束后,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和检查设施设备及用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
6.各实践教学部门要加强对任课教师、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把日常实践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要求和管理
1.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完成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和毕业资格。
2.遵守实践教学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带队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尊重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指导。
3.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4.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实践课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指导老师、辅导员、系主任和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5.要认真填写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日志,按时完成课程设计和实验任务。
第五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七条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
2.在必须达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为使不同基础的学生在技能上都能有提高,可以实行不同的考核起点,由学生自主选择,体现个性发展。
3.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发展,在明确考核重点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的考核方案。
第十八条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实践教学教研室会同各系主任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实践教学教研室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实践教学成绩一般实行四级分制,即优、良、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条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实验、实训和实习课成绩单独记载、保存。
第六章 实践教学的研究
第二十一条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牵头,加大实践教学的研究力度,努力建立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技能改造和创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条款内容在主管教学副院长指导下,由法学院实践教学教研室会同各系主任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