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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作者:法学院 编辑:王彬彬 审核:赵丽敏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08-28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为加强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调整和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规定程序批准执行后,就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专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得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经过一个培养周期后,应根据培养目标的实现情况,对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基本架构等作一次全面修订。根据本专业和学院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全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应在主管院长组织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1.每学年第二学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要求,主管院长组织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等,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2.主管院长组织本院专家对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教务处。

3.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根据教务处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将定稿报教务处。

4.将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系统并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教学基本文件下发各系(院)执行和存档。

第六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动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原则意见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基本架构等方面的调整。

第八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方案开始执行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与修改应由本院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书面调整与修改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法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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