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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学院 编辑:王彬彬 审核:赵丽敏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08-28


为进一步推进法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

新进的青年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来本院工作前,如原工作岗位为高校教师且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制培养。

二、基本要求

1.上述范围的青年教师应接受导师为期一年的指导。

2.在导师指导下,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逐步养成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团结合作、顾全大局的工作作风。

3.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试讲、辅助实验指导、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内容。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36学时的助课工作。

4.青年教师经导师制培养考核合格后,方能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三、导师条件及职责

1.导师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导师职责

(1)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其能热爱教育事业的,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前沿知识、教学重点和难点。

(3)检查青年教师的讲课提纲和教案,听取青年教师试讲或课堂讲授情况,并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方法、讲课技巧等进行指导。

(4)带领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本学科发展状况,提高青年教师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导师制考核

1.导师制考核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计入教师工作量。

2.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助课听课记录、教学效果、教学能力及参加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情况。

3.导师制考核合格的导师,由法学院给予导师60学时课时补贴,纳入绩效管理。因个人原因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导师资格。

4.导师制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当年岗位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需继续参加为期一年的导师制培养,同时停止其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直至考核合格。

                                                                          法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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