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确保学院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任课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计划,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备好课,写好教案、讲稿。使用多媒体上课的教师,要认真做好多媒体课件,保障课件的正常播放。
第三条 教师应当提前5分钟进入课堂,要求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要求携带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本课程教材、教案和课件、任课班级学生名单。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的具体要求,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详略得当、逻辑性强、重点与难点突出,力戒照本宣科念教案式教学方式。
第五条 所任课程的第一节课,除了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外,任课教师还应采用说课形式,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和作用,课程培养目标,以及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评价方法,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一定系统的了解。
第六条 鼓励教师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能够操作多媒体设备进行多媒体教学,并能够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尝试新的有效的教学方法,积极寻求课堂“教”与“学”的双向互动,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七条 任课教师对讲授内容要熟练,力求做到能不看讲稿授课,要求使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要准确、简洁、生动;板书书写要规范、清晰。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课时,要求站立讲授(身体有特殊情况者除外),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以任何形式辱骂、体罚学生,不发表与教学和教育育人无关的言论。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违纪和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认真考查。
第十条 课程的最后一堂课,应对课程主要教学内容进行总结,但是不得泄露考试内容。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当严格按照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也不要随意延长上课时间;未经教务处和院系批准,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将授课改为自习等。在课堂要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法学院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