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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作者:法学院 编辑:王彬彬 审核:杨晓丽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新时期党的高等教育思想,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结合我院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原则上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评先评优、组织发展和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每学年评测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以个人申报、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指标体系及测评办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两项,其中基本素质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素质3个方面组成。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

总成绩=思想品德(15%)+学习成绩(70%)+身心素质(5%)+发展素质(10%)。

各指标体系所占比重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七条 思想品德素质

1.思想政治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校园正常秩序;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理论学习。

1.1加分项及分值

1.1.1被党组织吸收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并且积极参加团校、分党校等学习活动者加2分,被党组织吸收成为党员发展对象并且积极参加党校等学习活动者加5分,被党组织吸收成为党员(预备党员)并且积极参加党组织各项活动者加8分。

1.1.2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评先活动中,获国家级先进个人荣誉者加20分,获省级先进个人荣誉者加15分,获市级先进个人荣誉者加10分,获校级先进个人荣誉者加8分,获院系级先进个人荣誉者加4分。

1.1.3班级活动、团学活动的新闻报道、活动总结等文章,被国家级正规网站、报纸录用者加15分,被省级正规网站、报纸录用者加10分,被校级网站、广播站、网络电视台、校报校刊采用一篇者加5分。

1.1.4在学年评比中,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20分,其它委员加15分,班级学生10分。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5分,其它委员加10分,班级学生加5分。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0分,其它委员加5分,班级学生加2分。

1.1.5在学年评比中,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者加20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者加10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等荣誉者加6分。

1.1.6作为学校代表参加国家级会议、论坛等重大活动者加10分,作为学校代表参加省级会议、论坛等重大活动者加8分,作为院系代表参加学校会议、论坛、座谈等重大活动者加4分,作为代表参加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代表大会等党团重大会议者加2分。

1.2扣分项及分值

1.2.1没有完成各项政治学习任务、学习总结等每项扣2分。

1.2.2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者(如党团组织生活、主题班会、团学活动、各种大型活动等)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者扣1分。

1.2.3在任何场所发表反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言论者、宣传宗教迷信思想或举行相关活动者每人次扣10分、造成广泛影响并产生恶劣效果者每人次扣20分。

1.2.4对因不尽职责而影响集体成绩和荣誉的学生干部扣1—5分。对在工作中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学生干部扣1—5分。不能按要求完成领导及老师分给的临时性工作的学生干部扣1—5分。

2.精神文明

自觉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作息,文明就餐,文明用语,文明离校;认真做好宿舍集体卫生。

2.1加分项及分值

2.1.1在宿舍文化建设中,被学校评为优秀寝室的按照级别宿舍每人分别加8/9/10分,被院系评为优秀寝室的按照级别宿舍每人分别加4/5/6分。在校学生会和学园自我管理委员会寝室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优秀寝室”一次,每人加4分;上限为20分。

2.1.2参加学校或者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一次加1分,受院系表彰者加3分,受学校表彰者加6分,受市级表彰者加10分,受省级表彰者加15分,受国家级表彰者加20分。

2.2扣分项及分值

2.2.1在校学生会和学园自我管理委员会寝室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寝室”一次,每人扣4分;在院系寝室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寝室”一次,每人扣2分。校系同时被评为不合格宿舍只扣最高分。

2.2.2对无故不参加宿舍、卫生区值日打扫者每人每次扣2分。

2.2.3在任何场合发表或作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道德规范的言论和行为,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以及有不文明行为的现象,视情节每人次扣3-10分、造成广泛影响并产生恶劣效果者视情节每人次扣15-20分。

3.遵纪守法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二级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3.1加分项及分值

3.1.1自觉遵守学校、二级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开会、团体活动等考勤中,一学期无请假、旷课、迟到、早退现象者加5分。

3.2扣分项及分值

3.2.1在开会、团体活动等考勤中,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次缺席)一次扣2分,请假三次扣1分。

3.2.2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不经批准外宿一次扣5分,无故晚归一次者扣3分。在学校和院系寝室检查中通报批评(使用大功率电器、养宠物、私拉电线等)一次扣10分。

3.2.3不遵守学校和院系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从事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视情节分别扣5-10分。

3.2.4院系内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校内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2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25分,受“记过”处分一次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扣40分。凡受学校红头文件或院系书面形式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和评先评优评定。

4.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学、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服从教学管理,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弄虚作假,上课不玩手机,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

4.1加分项及分值

4.1.1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学、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一学期无请假、旷课、迟到、早退现象者加5分。

4.1.2在教学科研、学术讨论、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加20分,省级奖励者加15分,获得校级奖励者加8分,获得院级奖励者加3分,获得班级奖励者加2分,积极参加者加1分。

4.2扣分项及分值

4.2.1在学校、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学、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中,无故旷课、缺席(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次缺席)一次扣5分,请假三次扣2分。没有完成作业、教学实践等学习任务的一次扣1分。

4.2.2在期末考试中,一门课程不及格扣10分。

第八条 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计算采用算术平均法,即学生各门必修课成绩乘以该门学分,再将此成绩相加除以必修课学分之和。

公式表示为:学习成绩=∑(必修课成绩×该门学分)/必修课学分之和。

注:免修课程、选修课程不纳入计算。

第九条 身心素质

1.积极参加体育教学、体育竞赛,掌握一定的运动技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1.1加分项及分值

1.1.1在各项体育竞赛中,获校级比赛前八名者,分别加14分、12分、10分、8分、7分、6分、5分、4分,参加比赛但未获得名次的,参加一项加2分,可累加;获市级比赛前六名者,分别加16分、14分、12分、10分、9分、8分,其他名次记5分;获省级比赛前六名者,分别加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其它名次记8分;获国家级比赛前六名者,分别加30分、28分、26分、24分、22分、20分,其他名次记15分。

1.1.2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并且成绩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学生分别加8分、5分、3分

1.2扣分项及分值

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学生扣2分

2.积极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1加分项及分值

2.1.1积极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参加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学生每人每次加2分。

3.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

3.1加分项及分值

3.1.1积极参加院系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训练,每人次加10分。参加一场比赛每人次加3分,获第一、二、三、四、五、六名者,每人次分别加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上限为30分。

3.1.2积极完整参加我院各项比赛拉拉队的学生每人次加2分。

3.1.3在拓展运动会、运动会武术操、运动会方阵、运动员训练中,一直积极坚持参加训练的学生加15分,在运动会评比中获得一等奖者再加15分,获得二等奖者加10分,获得三等奖者加5分。参加运动会开幕式节目的学生加15分。

3.1.4在早操考勤中,一月无请假、迟到、早退现象者加5分。

3.2扣分项及分值

3.2.1无故不参加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武术操、方阵、运动员训练的学生,每人每次扣2分,不按规定参与有关体育比赛的工作人员以及拉拉队的学生,每人每次扣2分;三次请假扣2分。

3.2.2无故缺席早操(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次缺席)一次扣5分,请假三次扣2分。

4.积极参加校内文艺活动

4.1加分项及分值

4.1.1在院系组织的迎新晚会、中秋诗会等各项文艺活动,参加一个节目每人次加8分,主持人每人次加6分。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文艺活动中,参加一个节目每人次加5分,主持人每人次加5分。

4.1.2参加文化艺术竞赛活动,获院系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加8分、7分、6分、4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10分、8分;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积极参与者加3分。

4.1.3在各种文化艺术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获院系表彰者加3分,获学校表彰加5分,获省级表彰者加15分。

4.2扣分项及分值

无故不参加文艺活动排练的学生、工作人员以及不按规定参与观看文艺活动的学生,每人每次扣2分。

第十条 发展素质

1.参与科研项目,出版著作,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在校内外媒体上发表文章作品等;

1.1加分项及分值

1.1.1发表学术性论文、调查报告等理论性文章,在CN刊号上发表一篇文章者加30分,在学校、院系刊物上发表一篇者加5分(含学术会议上交流文章)。在市级刊物或报纸上发表一篇文章者加8分,在省级刊物或报纸上发表一篇文章者加15分,在国家级刊物或报纸上发表一篇文章者加25分。

1.1.2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著作的学生加30分,以非第一作者身份出版著作的学生加10分。

1.1.3 参与科研项目、课题并且已经结项的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专利的学生,按照国家级、省级、地厅级、校级,分别加30分、20分、10分、8分,

可以累加。

2.参与各类学科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及获奖;

2.1加分项及分值

2.1.1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专项技能竞赛等活动,获院系一、二、三等奖及参与者,分别记7分、5分、3分、1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分别记10分、8分、5分、4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10分、7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50分、40分、30分、20分。同类比赛只取最高级别获奖对应的分值,不累计加分。

2.1.2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活动中,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者,每人次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积极参与者加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者,每人次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0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及鼓励奖者,每人次分别加50分、40分、30分、20分。

2.1.3在其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中,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者,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积极参与者加1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者,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3分,积极参与者加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者,每人次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积极参与者加3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及鼓励奖者,每人次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0分,积极参与者加5分。

2.1.4凡参加学院或院系组织的各种专业性竞赛活动,每次记2分。

3.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文体活动及获奖;

3.1加分项及分值

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文体活动,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10分、8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

4.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4.1加分项及分值

4.1.1取得全国英语四、六级证书者分别加10分、15分。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二级、三级、四级者分别加5分、15分、30分。

4.1.2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或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初级证书、中级证书、高级证书者分别加5分、10分、15分。

4.1.3普通话考试成绩一级乙等加5分,一级甲等加10分。

5.成立创新创业团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5.1加分项及分值

5.1.1申报学校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并成功立项、创新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每人次加15分。

5.1.2成立创业公司,并积极带领创业团队在社会层面开展创业活动加20分。

6.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满兵役;

6.1加分项及分值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服满兵役每人加15分,在部队期间表现优异,荣获荣誉者按照级别分别加20-30分。

7.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服务或参与学生服务管理工作;

7.1加分项及分值

7.1.1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加3分,社会实践成果被评为学校优秀加5分,社会实践团队被评为校级示范团队的每人次加15分,社会实践团队被评为校级重点团队的每人次加12分,社会实践团队被评为校级优秀团队的每人次加8分,被评为省级优秀的每人次加20分,被评为国家优秀的每人次加30分。

7.1.2积极参加校内各部门勤工俭学的学生,考核合格的每人加3分

7.1.3积极协助校内各部门老师参与学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学生(学生会、社团除外)每人加5分。

8.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8.1加分项及分值

8.1.1学生加入一个学生社团并且积极参加活动者加3分(不累计),年终被院系评为优秀者加3分,被学校评为先进个人者加5分。

8.1.2被评为学校优秀社团的社员加3分,社团干部加5分;被评为省级优秀社团的社员加8分,社团干部加15分;被评为国家级优秀社团的社员加12分,社团干部加20分。

8.2扣分项及分值

加入社团后不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扣3分(原社团加分项不加分)

9.在班级、社团、宿舍及以上部门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的;

9.1加分项及分值

9.1.1学生干部加减分项目由基础分、考核分(每学期评先评优,以证书为准)、表现分三部分组成。学生干部基础加分各部门不尽相同。校学生会的主席、团支部书记为30分,副主席25分,部长20分,副部长15分,委员10分。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的副书记、主席为30分,副主席25分,部长20分,副部长15分,委员10分。班委会、团支部的班长为20分,团支书20分,委员10分,寝室长5分。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长和书记为20分,副会长15分,部长10分,副部长8分,干事5分。院系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队长加6分,副队长加4分。各社团的社长为15分,副社长12分,部长8分,副部长5分,委员3分。学校职能部门学生助理加10分。

9.2扣分项及分值

9.2.1对因不尽职责而影响集体成绩和荣誉的学生干部减3—30分。对在工作中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学生干部减3—30分。不能按要求完成领导及老师分给的临时性工作的学生干部减1—20分。

10.二级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条件。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行为者,取消其当年评定奖学金、评先评优、组织发展资格。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2.受到记过处分的;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4.受到警告处分的;

5.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6.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的;

7.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评议)小组。

1.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各院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院团总支负责人担任,各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

3.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或班级导师担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原则上5-7人,学生代表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章 测评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前完成。

1.个人按照实施细则,提交原始证明材料,填写《测评表》;

2.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审查核算,测评成绩公示3天;

3.二级学院汇总各年级专业的测评结果,复核、排序后公示3天,测评成绩留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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