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加快本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及《许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法政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教职工在学院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许昌学院有关规定,在法政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五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 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守则、奖惩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审议、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第九条 民主评议、监督单位领导干部,对单位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征集教职工提案,敦促院行政做好教职工提案的落实工作。
(一)听取并审议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讨论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单位岗位职责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单位教职工劳动酬金、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的分配原则。
(四)民主评议、监督单位领导干部,对单位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参会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由于本单位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不再另选代表,直接召开有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参加会议的教职工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参会教职工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三)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有权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有对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会教职工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努力为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作贡献;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教学科研管理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及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须有全体教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大会表决需要有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遇重大问题,全体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要求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院党、政、工对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职责分工为:党总支书记负责大会的全面工作、院长负责大会的文件、资料工作、工会主席负责大会的筹备和主持工作。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是院分工会。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召开大会请示报告,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经校工会和院党总支批准,确定大会日期。
(二)大会根据需要还可设秘书、提案、会务、经费审查、女工等工作小组,在大会筹备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会议的全部工作。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做好会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筹备工作
(一)成立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党总支书记任主任,院长和学院工会主席任副主任。
(二)向院党总支和校工会提出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报告,经批准后,发出召开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通知。
(三)起草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四)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议题。
(五)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六)可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听取党政关于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意见,并统一认识,共同开好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第十九条 召开预备会议
(一)预备会由筹备工作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一般可以在正式会议前半小时或一小时举行。
(二)通过议程和议题。
(三)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四)印发并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六)其他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七)党政领导讲话。
(八)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条 召开正式会议
(一)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院分工会主席主持;
(二)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到全体教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宣布大会议程;
(四)上级领导、来宾讲话;
(五)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题议案及规章制度的说明;
(六)组织代表讨论、审议或组织大会发言;
(七)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大会精神的宣传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分工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提案是教职工就本单位发展、管理、教学科研、教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召开前20天左右,由大会筹备工作小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充分思考和调研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筹备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筹备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给予立案,并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意见或建议处理。筹备工作小组将提案送交院行政处理,落实。
第二十七条 院分工会负责教职工提案的督办工作,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归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解释权在院分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