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代会(工会)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参与院系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
2、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规定、决议和指令。
3、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学校、院系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院系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院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4、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提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5、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全体教职工组成,凡是本院享有代表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院系专业和学科发展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7、教代会每学年至少一次评议院系中层以上行政干部,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正确评估。
8、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处理、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答复提案。专门小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负责组织、协调或主持工作。法政学院分工会拟成立:筹备小组、经费审查小组、女工工作小组、提案小组等。各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由教代会(工会)按各自职能另行制定。
9、教代会闭会期间,法政学院分工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会每学期召开1次工作委员会会议,制订讨论工会活动计划和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10、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教职工座谈会,了解和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教职工权益。
法政学院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