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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史教研室“魏都学人”读书小组活动(第八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研读

 作者:尹晓兵 编辑:王彬彬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11-18


11月17日,我院“魏都学人”读书小组在1225举办以“法律儒家化的当代意蕴——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绎读”为主题的读书分享会。本次活动由“魏都学人”读书小组的发起人、我院法理法史教研室主任尹晓兵主持,并担任主分享人,“魏都学人”读书小组成员及其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读者共同参与。

作为主分享人,尹晓兵认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主要目的有两个:其一,寻找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其二,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在发展过程中有无重大变化。第一个目的而言,瞿同祖认为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特征是:家族主义、阶级的观念。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发生的重大变化正是:“法律儒家化”。瞿同祖以秦汉为界,将中国古代法律一分为二,秦汉之前法家为尊,汉朝以后,自曹魏而至《唐律疏议》完成法律儒家化。自此以后,在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对比勘验中,中华法系的图腾表现为:儒家精神(伦理法属性)。瞿同祖运用的史料包括:法典、法令、名人记事、案例。采用的方法:社会学、功能主义、整体主义。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用社会学方法,但对象并不是社会事实,而是法典等文本,因此有“移花接木”的嫌疑;整体主义有无视中国历史发展多样性的嫌疑,特别是明朝法律精神的“倒退”无法得到说明;功能主义有流于主观主义的嫌疑,解释力有限;余英时等学者认为“法律儒家化”未尝不是“儒家法律化”,因此“法律儒家化”命题本身似乎并没有表征中华法系精神的全貌,仅仅揭示了后者的一个侧面形象等等。

然后,邢琳老师、李艳玲老师、李静雅老师、于静老师、王彬彬老师向大家分享了关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相关学术论点和心得体会。

最后,尹晓兵老师强调,读书是大学教师的天职,教书育人的前提是不断提升教师的阅读能力。年轻老师应该保持戒骄戒躁的作风,沉得住气,静得住心,稳得住神,将自己的生命与才华,奉献给人类最崇高的事业:知识的传承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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