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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学生量化管理规定

 作者: 编辑:李宏涛 审核: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5-05-11


为使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把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各种表现分解为不同的加减分项目,进行量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加减分不是对学生日常行为的奖惩,而是对学生日常行为综合表现程度的反映,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表现的考评。

第二条全院的学生考核工作由院考核领导小组(院主管领导和辅导员或班主任组成)负责,各班的考核工作,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正副班长、团支书组成考核小组,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各班考核情况,每月向本班公布一次。全体学生无异议后,经班长、团支书和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时签字后,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向全体同学公布,给出适当的异议期,接受同学监督。

第四条各班考核有关人员,坚持同年级同专业积分标准一致的指导思想,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如实记录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不得弄虚作假或严重疏漏。

第五条学生的量化考核结果,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每个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量化考核结果与学生的操行评定、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组织发展和毕业生分配等方面的工作挂钩,作为以上几项工作中评估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在学马列、学雷锋、社会实践等思想教育活动中被评为国家级先进者加35分,省级先进者加25分,校级先进者加15分,院级先进者加5分,班级先进者加2 分。

第八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事迹典型且受到上级表扬者,由班考核小组上报,经院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分别加分:国家级加35分,省级加25分,校级加15分,院级加5分。

第九条在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获得奖励者,依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优秀五个等级分别加分:国家级加35--31分;省级加30--26,校级加20--16分,院级加15--11分,对未获得奖励但积极参加者加10--6分。

在院组织的活动中,积极参加者每人每次加5分。班级活动积极参加者加2分。

在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投入精力多、时间长者,由院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酌情加分。

第十条在学生科研创新活动中,获国家专利加35分,在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国家级核心刊物每篇加35分,其他加20分。在国家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书法、绘画等)每篇加分15分。凡获奖作品依照特等--优秀五个等级另外加分:国家级20--16分,省级15--11分,地市级10--6分。

凡论文、通讯报道、文学作品、调查报告、思想教育性心得体会等文章,发表被校级刊物(校报、工作通讯)采用一篇加8分,被校广播站采用的一篇加3分,被校级社团刊物采用一篇加5分,其他社团刊物加3分,被班级刊物、墙报、专栏采用一篇加1分。

征文活动获奖依照特等--优秀五个等级分别加分:国家级25--21分,省级20--16分,地市级15--11分,院级10--6分。

网络文章(须及时下载上报班考核小组,并经其认定),以发表等次分别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部级加5分,地市级加2分。

第十一条英语过四级者,专科生加20分,本科生加15分。英语过六级者另加10分。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者加15分。计算机通过国家三级以上者另加10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分别加分:初级5分,中级10分,高级15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学习成绩总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五名者分别加分:20分、16分、14分、12分、10分。

一学期学习成绩总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比上一学期提高20--30名者加10分、提高30名以上者加15分。

第十三条一学期无旷课(含早操)、无迟到、无早退现象者加15(政治学习、团学活动以正课计算)

第十四条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先进个人、先进标兵等荣誉证书者分别加分:国家级35分,省部级25分,地厅级20分,校级15分,院级5分。

教育实习成绩优秀(以回讲成绩为准)加15分。

第十五条被评为校红旗教室一次,该班当周(或当日)值日生(未参加者除外)加4分。本班生活委员加4分。被评为校红旗寝室一次,该寝室同学(未参加者除外)各加4分。被评为院红旗教室一次,该班当周(或当日)值日生(未参加者除外)加3分。本班生活委员加3分。被评为院红旗寝室一次,该寝室同学(未参加者除外)各加3分。卫生区评比日排名前两名者,当日值日生(未参加者除外)分别加4分、3分。

第十六条在学年评比中被评为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对在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班长、团支书加分:国家级加35分,省级25分,校级15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分别加251510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分别加20105分。

第十七条在校级学生活动中,我院如获先进或受表彰,对团总支、学生会责任干部和直接参加工作的班级干部加10分。

第十八条日常工作中,责任心强、成绩显著、工作量大的责任干部一学期加分:校、院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加15分,班干、团干加10分(班干部由班级学生评议、系干部由全体系干部和各班班长、团支书集体评议)。

第十九条在公开场合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其他政治性错误的言论者扣30 分。

第二十条赌博或醺酒滋事或观看淫秽书刊录象者,一次扣20分。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间接参与打架斗殴者,一次扣20分。

第二十二条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扣20分。非经批准外宿或夜不归宿者一次扣15分。擅自留宿者,一次扣10 分。无故晚归者,一次扣10 分。

第二十三条违规在宿舍、教室乱用违规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者,一次扣15分。

第二十四条休息时间不按时就寝,从事影响他人的行为者,一次扣5 分,在教室从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如唱歌、放录音机、打扑克、下棋、会客、闲谈、抽烟等)一次扣5 分。

第二十五条考试作弊一次扣20 分,考试违纪者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旷课一节(旷操一次计一节,集体活动旷课根据活动时间长短确定旷课节数)扣5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七条无故不屡行值日安排义务的值日生每人扣5分。

第二十八条被校评为黑旗教室或通报批评一次,值日生每人扣4分,该班生活委员扣4分。

寝室被评为校黑旗寝室一次,该寝室同学每人扣4分。

被评为院黑旗教室一次,该班当周(或当日)值日生扣3分。本班生活委员扣3分。

寝室被评为院黑旗寝室一次,该寝室同学每人扣3分。

卫生区评比日排名后两名者,当日值日生分别扣4分、3分。

第二十九条在校、系、班举行的各项活动中,干部不尽职责而影响集体成绩和荣誉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各级责任干部扣8--12一次扣10 分。

第三十条在工作中(包括考勤、汇报总结班级工作、执行该规定中的考核统计工作等)出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严重疏漏等情况,对责任干部扣10-15分。

第三十一条在考核工作中如出现本规定未包括的加减分项目,各班要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加减分。如遇学生干部或学生特殊加减分项目,均需要院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加减分。

第三十二条在计分过程中,除个别条款已注明外,遵循不重复计分和坚持分数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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